贖罪祭的儀式
利未記 4:4-35;利未記 5:1-13;利未記 6:24-30
根據《和合本》(譯註:原文指 Authorised Version),利未記 5:1-13 這一段似乎不是指贖罪祭,而是指贖愆祭,就像該章的後半部分一樣;但正如《修訂本》(Revised Version)邊註所建議的,在這些經文中,我們或許可以將「贖愆祭」讀作「為他的罪愆」。後者的譯法更為可取,因為我們觀察到在利未記 5:6、5:7、5:9 中,這種祭物被稱為贖罪祭;此外,在其他所有地方,贖愆祭的祭牲都是公綿羊;最後,贖愆祭最顯著的特徵——對祭牲進行估價——在這些經文所描述的祭物中並不存在。因此,我們可以確信利未記 5:6 應採用邊註的讀法,即「他要為所犯的罪,把贖罪祭牲帶到耶和華面前」;並理解這一段經文是對贖罪祭律法的進一步發展。在前一章的律法中,我們看到了贖罪祭是根據獻祭者的地位和身分來分級的;而在這一部分,我們看到了平民的贖罪祭律法,是根據獻祭者的能力來分級的。
利未記 5:1-5 中的具體說明,指出了平民需要獻上贖罪祭作為赦免條件的幾種情況。由於列舉所有情況是不可能的,因此所列出的僅作為例證。這些被選出的例子意義重大,因為它們將贖罪祭可以贖罪的過犯範圍,擴展到了前一章所規定的「誤犯之罪」之外。因為無論某些情況如何歸入這一類,我們都不能將魯莽之罪(利未記 5:4)視為誤犯,更不用說發誓作見證的人未能說出他所知道的全部真相。在此,神恩慈地暗示,祂心中樂意加倍施恩;只要獻上贖罪祭,祂也赦免那些無法以誤犯或無知作為藉口來減輕罪責的過犯。這在關於預表的律法中,隱約預示了後來關於偉大本體(Antitype)所宣告的真理,即約翰一書 1:7 所言:「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。」
當我們審視本章及前一章關於獻祭儀式的各種規定時,顯然,這些與其他祭祀儀式不同的眾多變更,旨在將罪人的思想從祭祀可能被看待的其他方面中抽離出來,並將其心靈集中在「藉由無辜生命的替代來贖罪」這一核心思想上。事實上,在許多細節上,該儀式與先前規定的祭祀一致。祭牲必須由有罪的人帶到祭司那裡獻給神;他必須像其他流血祭祀一樣,按手在祭牲頭上,然後(這是其他情況未提及的細節)他必須承認所犯的罪,並以此將祭牲託付給祭司,以便祭司能為他在神面前灑血贖罪。隨後祭司宰殺祭牲,接著便是儀式中最核心、最顯著的部分,其與其他祭祀律法的差異正強調了這一點。